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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七条 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统一代缴企业应承担部分。
  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失业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5%的比例,统一代缴单位应承担部分。
  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企业纳入本办法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暂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有困难的,直接进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医疗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省上批准的当地交费标准,统一代缴单位应承担部分,并划转到企业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机构;个人直接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缴纳本人应承担的2%,由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按照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动态管理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中,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各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新办法保障人数实行宏观调控。
  在省社会保障局加挂“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的牌子,并在其地市、县分支机构加挂“陕西省××市(县)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分中心”的牌子,具体承办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
  第十条 企业确需新进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应个人申报,由企业行政、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聘请的信息员共同研究,确定名单,张榜公布,并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认定后,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批准纳入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基本生活保障卡,下岗失业人员凭基本生活保障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银行领取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 对于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重新核查一次,对于重新就业的人员不再予以保障,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转入养老保险。需要新进入保障范围的,随时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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