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的通知
(内计费字[2001]299号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自治区直属各收费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原物价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价费发[1999]4号)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大力度治理乱收费的政策要求,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从2001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对自治区直属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原自治区物价局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请在规定时间内到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处办理年审手续。年审时,各收费单位须携带下列资料:
1、《收费许可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