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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周转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周转公寓依据“微利经营”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缴的租金定期归入在资金中心设置的社会共济账户,并设专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寓的管理、维修费(包括物业管理费),从收缴的租金收入中划拨,并应严格预、决算制度和审核、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周转公寓经营期间,减免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等有关税费。按规定(或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或容留“三无”人员居住。否则按本规定罚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租住周转公寓,须缴纳租赁保证金,退租验收时,无违规者全额返还。标准暂定每套3000元。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转租、转借的,收回转租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承租周转公寓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暂为10元/平方米,下同)和周转公寓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租周转公寓的家庭,属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范围内的,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委办,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周转公寓;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与周转公寓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委办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并按第十四条规定计租。
  第三十三条 房改办、周转公寓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房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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