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周转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大开房委发[200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新住房供应机制,规范周转公寓投资、管理、租赁制度,妥善解决最低收入居民和新进开发区职工家庭居住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周转公寓是开发区职工新房房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住房。只能提供给开发区内具备特殊条件的居民和职工家庭。
第三条 开发区周转公寓的来源如下:
(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为不宜出售的闲置公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管委会规定建筑面积(64平方米以下)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的公有住房;
(三)管委会投资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开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社会共济账户资金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周转公寓条件的住房;
(六)根据开发区情况采用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周转公寓标准的住房。
第四条 开发区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是,夫妻二人固定收入之和不超过劳动人事局发布的最低工资的两倍。
第五条 周转公寓建设、经营过程中享受国家赋予的减免税费政策。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开发区住房委员会是周转公寓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门,负责拟制周转公寓建设方针、基本政策,经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中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调整具体政策。
第七条 开发区周转公寓的主管部门是开发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简称房委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住房委员会执行本规定;
(二)审查承租人资格;
(三)领导周转公寓管理公司工作;
(四)负责周转公寓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周转公寓管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
(一)受房委办委托负责拟制周转公寓的管理细则,确定后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