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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
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1]26号 2001年3月28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审议通知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同日由江泽民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施行,这是我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新世纪初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全国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顺利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第十个五年计划,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区是民族自治地方,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推动我区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建设“小而富、小而强、小而美”的新宁夏有着更为重要而现实的作用。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在全区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活动。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被实践充分证明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巨大优势和强大生命力的政治制度,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成为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实施,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极大地调动了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形势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十多年来的经验,结合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为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了必要的特殊政策,加大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力度,将党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法律化,使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这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发展,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力支持,也为民族地区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发展机遇。实施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要从事关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意义,把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认真抓好,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好法律的各项规定,更好地运用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政策,以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努力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实现各民族人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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