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丰水期电量及电价
1、丰水期上网电量
(1)具备年调节能力的水电厂
在3月和6月份前,电量供应者应根据下季度可提供的丰水期超计划供电量与电量收购者省电力有限公司签定二、三季度丰水期电量供应与收购合同。
(2)不具备年调节能力的水电厂
电量供应者按设计多年平均发电量的10%作为丰水期电量,于3月底前由电量供应者本着自愿的原则与电量收购者省电力有限公司签定二、三季度丰水期电量供应与收购合同(二季度60%,三季度40%)。
2、丰水期上网电价
(1)具备年调节能力的水电厂
签定丰水期供、购电合同的,合同电量上网电价为0.18元/千瓦时;季度计划内电量仍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上网电价;实际供电量超出季度计划电量及合同电量的,其上网电价按0.05元/千瓦时(降价电量部分不超过设计多年平均电量的10%,如有超出执行省物价局核定的上网电价)。未签定合同的,超计划部分按0.05元/千瓦时。
(2)不具备年调节能力的水电厂
签定丰水期供、购电合同的,合同电价为0.18元/千瓦时(对现行上网电价低于0.18元/千瓦时的,按0.10元/千瓦时结算);其余部分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未签定丰水期购电合同的,除计划电量扣除设计多年平均发电量的10%以内的电量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执行外,其他均按0.05元/千瓦时。
3、省电力有限公司依据季度与电量供应者签定的分季度丰水期购电总量,扣除当年预计线损后,分别与工业用户签定相应的分季度丰水期售电合同。省电网直供和趸售县内的工业用户电度电价为0.28元/千瓦时(含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基金,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省电网趸售给县级供电企业的电度电价为0.24元/千瓦时(含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基金,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原已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在浮动电价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峰谷电价。
三、电费结算
1、具备年调节能力的水电厂,在实行本办法期间,将季度丰水期合同供电量按月平均分摊。月度先结算丰水期季合同月均摊电量的电费,其余的上网电量在月度计划内的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上网电价结算电费,超计划及超合同电量部分待季末清算。季度清算时,实际电量如超季度计划及合同电量,则按0.05元/千瓦时结算;如果丰水期降价的电量超过该厂设计多年平均电量的10%,则超出部分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上网电价结算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