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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实行《福建省电网水电资源优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
实行《福建省电网水电资源优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电力[2001]198号 2001年3月16日)


各设区市经贸委、物委、电业局,闽能水电公司,各县电力公司,各独立水电厂:
  根据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国家经贸委《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批转的《关于福建省开拓电力市场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充分利用水力资源,进一步优化汛期发电市场结构,推动汛期电力消费,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制订了《福建省电网丰水期水电资源市场优化实施办法》(见附件)。请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执行。
  附件:福建省电网丰水期水电资源市场优化实施办法

  附件:

福建省电网丰期水电资源市场优化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充分利用洁净、可再生的水电资源,实现能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福建省电网实际情况,建立丰水期水电资源优化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2、市场成员的组成
  市场成员由电量供应者、电量收购者和用户组成。
  (1)电量供应者是省电力有限公司直接调度的(包括省调和地调)并经省物价部门批准上网电价的水电厂以及县电力公司。
  (2)电量收购者是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供电单位。
  (3)用户是指直供和趸售县中的符合条件的工业生产企业。
  3、市场运营规则
  (1)市场参与各方必须本着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参与市场的运营。
  (2)要搞好水火电联合调度,加大火电厂低谷调峰幅度(包括实行邵武火电机组两班制调峰),抢发小洪水电量,提高水能利用率,要求各独立水电厂在2000年的基础上提高水能利用率。同时给予调峰火电厂必要的经济补偿(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3)对没有拖欠电费的并愿意将当年新增长的用电量安排在丰水期使用的用户,实行丰水期电价优惠。对电价弹性系数大的工业用户优先安排。具体用户由各设区市经委商各市电业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4、丰水期从4月1日开始,暂定于9月30日结束。
  5、全年各季度水、火电发电计划之和应与省经贸委下达的年度发电计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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