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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与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未完成年度献血指标的单位的人员医疗用血时,其所在单位必须与献血办公室签订限期完成献血任务协议书,并交付用血押金,押金每一百毫升一百五十元。用血后按协议完成献血任务的,其押金如数返还;未完成献血任务的,其押金不再返还,由献血办公室留作公民义务献血基金使用。
  第二十条 外省、市来我市就医的患者医疗用血时,须向献血办公室提供患者单位所在地献血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完成本年度献血任务的书面证明,否则须按第十九条规定交付用血押金。交付押金后半年提供书面证明的,其押金如数返还;逾期不提供书面证明的,其押金由献血办公室留作公民义务献血基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直系亲属医疗用血时,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到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乡和无职业优抚、社会救济对象医疗用血时,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籍人用血时,凭负责接待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急症患者抢救用血时,医院储血室可先行供血。用血后医院应督促患者家属或患者所在单位在三日内到献血办公室补办用血审批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积极宣传、组织、参加公民义务献血、无偿献血和认真执行医疗用血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采血的,每一百毫升罚款二百五十元;
  (二)单位或个人使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按每一人次罚款四百元;
  (三)利用公民献血进行牟利活动的,按其非法所得额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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