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献血办公室下达的献血指标,做好宣传、组织工作,按时完成献血任务。
第九条 公民一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如献血者自愿多献,则一次献血量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一人一次献血四百毫升的,可按完成两人献血指标计算。一人二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个月。
第十条 公民献血前,必须统一由献血办公室按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组织进行身体检查,身体合格者方可参加献血。
第十一条 公民义务献血后,由献血办公室发给《献血光荣证》和营养补助费;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无偿献血计入单位献血指标。单位完成年度献血指标后,由献血办公室发给《公民义务献血证》,作为单位职工用血凭证。
第十二条 公民献血后,享受公休三天(含献血当日)待遇。公休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的发放及其他应有的福利待遇的享受。
第三章 采血、供血管理
第十四条 血液中心、各级血站是采血、供血的专业机构,其采血、供血工作必须在取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采、供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采血、供血工作。
第十五条 各血液中心和血站应严格执行献血体检标准和采血、供血技术规范,保护献血公民健康,保证血液质量和供血安全。
第十六条 血液中心、各级血站应加强对采集血液的管理,按规定制备标准的血液、血浆和其他血液成份,统一供给各医疗和教学、科研单位使用。
第四章 医疗用血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医疗单位医疗用血,应坚持合理用血、计划用血、节约用血、保证急需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用血标准。
各医疗单位,未经市卫生局批准,一律不得使用外地提供的血液、血浆和其他血液成份。
第十八条 患者医疗用血,须凭主治医生填写《医疗用血申请单》、患者所在单位(患者系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被供养者的,由直接供养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用血申请单和单位本年度《公民义务献血证》,以及用血者身份证和工作证(无工作证带户口簿),到献血办公室办理医疗用血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