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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与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与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1994]39号 1994年5月1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与医疗用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

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与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用血,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金州区、旅顺口区卫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的主管部门。各级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红十字会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搞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动员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做好义务献血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大连市血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和统一供血制度。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六条 凡居住在大连市的公民,男性年满二十至五十周岁,女性年满二十至四十五周岁,身体状况符合献血条件的,均应自愿履行献血的义务。提倡和鼓励适龄公民无偿献血。
  第七条 公民义务献血在各级献血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各级献血办公室应根据本地区医疗用血计划,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各单位(无业公民或个体工商户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年度献血指标,经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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