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从事部分涉税事项审核业务的通知
(2001年3月20日 厦地税发[2001]42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重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协税护税中的作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和《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公告税务代理机构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通知》(国税注字[2000]11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起,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财产损失、以利抵亏等三项涉税事项,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批前,可委托经确认具备涉税事项审核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凡经确认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的审核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暂不再对企业就该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先给予办理坏帐损失、财产损失准予列支、亏损准予抵补的审批,以提高机关的办事效率。
为了规范坏帐损失、财产损失、以利抵亏等三项涉税事项的委托代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涉税事项审核的委托代理,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承办涉税事项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其资格必须经过地方税务局商有关部门审查后确认,并与税务部门签订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协议书。
三、鉴于涉税事项审核业务的质量要求,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从事税务代理资格,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中未发生过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较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发生的上述涉税事项依法进行审核并出具客观公正的审核报告。
(四)从事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至少有7名以上熟悉税收相关审计业务的专职注册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