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评卷。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统一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组织考评员评卷。操作技能考核由承担考核鉴定任务的考核鉴定机构评分,经考评员和考评组长审核签字后,加盖鉴定机构印章,作为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统一证书。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均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严格报考人员资格审查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必须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或经过正规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必须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经过正规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三)申报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必须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或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五年以上;或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经正规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三、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使用与管理
(一)严格按照考评员组成原则,组成考评小组。对考评人员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必须执行亲属、师生、师徒等回避制度。
(二)建立考评小组集训制度。在实施鉴定前,组织考评小组人员进行集训,帮助考评人员熟悉本次鉴定职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
(三)加强对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各考评人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小组组长应对各考评人员签署的《评分记录表》进行分析,并提出评价意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也应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对于在考评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经教育仍不改正,或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四、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