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上年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今年实行分户工效挂钩办法的,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虽然人均税利下降但仍盈利的企业,在核定人均基数后,可暂不扣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3、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方式
  (1)独立核算企业的工效挂钩
  今年一般实行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的工效挂钩办法。具体由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包括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委、办、局,下同)审核后,会主管财税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本办法的意见,制定对企业的具体办法,可以采用核定浮动比例、增加制约指标等办法来实现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主管部门制定的对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应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部门备案后执行。
  企业主管部门下属的公司(小行业),一般不实行一头总挂办法,但企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下属公司(小行业)行使主管部门上述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权限。
  (2)以控股公司为单位的工资总量调控
  部分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由于资产重组、生产经营的特殊性等原因,要求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可由控股公司提出申请,其工资总量一头调控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
  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原则上按其所管理的国有企业为范围(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管理办法的企业,不属于控股公司一头调控的范围)。对范围内企业的分配办法(包括对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和新增的人均工资),由控股公司根据本市有关工资总量调控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制定,经会主管财税部门后,由控股公司下达。下达各企业的工资额度,应同时抄送同级财税部门,作为企业工资发放、列支成本和财政监缴的依据。各企业工资发放和成本列支的总额度,不得突破控股公司当年允许的清算批准数。经清算,发现突破的,突破部分的工资数额相应调整当年课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下年度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时予以扣除。
  4、几种特殊企业的工资调控办法
  (1)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项目补贴的行业或企业,在完成市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其今年实际亏损数额低于2000年或财政当年核定的亏损额的,可根据减亏的主、客观原因,在实际减亏数额内安排人均新增工资,人均新增工资按上年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安排,上年本企业人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安排。具体由主管部门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审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