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1]18号 2001年3月21日)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探索企业工资的市场决定机制,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同国有企业改革相配套,贯彻分类管理原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自主决定工资水平
经认定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即重点支持的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小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以及已经按规定进行公司制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独立核算企业,可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具体办法另定。
二、面上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
1、人均基数的核定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工资清算的实际进成本工资数额核定。对按规定动用历年工资结余发放的工资,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历年工资结余发放的人均工资加上按上述规定核定的人均工资,不超过1999年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加上2000年适用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部分,可核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但不得作为调整人均效益基数的依据。
对原实行过一头工资总量调控,以后实行分户工资调控办法,今年又要求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的控股公司,其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按原一头工资总量调控最后一次工资清算后,按规定实际进成本的工资数额和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均效益基数按同年实绩核定。
(2)人均效益基数一般按企业上年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数、职工平均人数核定。
2、人均新增工资的确定
企业工资应随效益的增减而上下浮动,挂钩浮动比例由企业在1:1之内确定,确定后的浮动比例作为年终清算的依据。企业效益增长的,其允许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可按人均效益增幅和确定的浮动比例增长;企业效益下降的,其允许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应随效益下降的幅度和确定的浮动比例而相应下降,下降的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20%。
企业亏损比上年实际数减少的,可实行与减亏挂钩的办法。具体为:企业当年亏损比上年实际亏损净减(指消化新增工资后的净减亏)5-10%的,可按人均500元安排新增工资;净减10%以上的,可按人均600元安排新增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