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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00一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00一年本市
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1]15号 2001年3月23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十五”计划,为了指导企业随着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现就2001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1年人均实现税利有一定幅度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分别为:
  1.2000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31000元及其以上的,2001年可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水平增长5%。
  2.2000年人均工资水平低于31000元高于15500元的,2001年可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水平增长7%。
  3.2000年人均工资水平低于15500元的,2001年可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水平增长9%。
  二、2001年人均实现税利与上年持平或低于上年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效益状况,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水平增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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