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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4、对除上述以外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计征办法实行核定征收的计征公式为: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户和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税额一营业(销售)额X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个体户)
  (二)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企业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企业
  所得税税额目营业(销售)额X企业所得税带征率
  个人所得税税额一营业(销售)额X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企业)
  带征率按不同行业或项目、不同应税项目确定(详见附件)。
  营业(销售)额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行业及经营状况核定或核实的营业额,增值税户为不含增值税收人。
  所得税带征率调整后,实行核定营业(销售)额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变化不大的,其所得税税负应基本保持原有水平,税负下降的,可相应调高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对个体户月营业(销售)额不满1000元的(房屋出租收入除外),经各基层局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应按不同行业或项目分别进行申报。对于纳税人不能正确划分行业或项目的收入,一律全部从高适用带征率征收。
  五、集美、杏林、同安、海沧四个基层局可在本文规定的所得带征率基础上在30%幅度内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其他基层局一律按本文附件规定的带征率执行。
  对确实有特殊情况难以按本文规定执行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层报市局批准后可个案处理。各基层局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
  六、各基层局应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对存在应核定征收所得税有关情形的,严格按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并对查帐征收户的建帐及核算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
  七、建安企业的带征率按原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从2001年4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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