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单位要在4月底以前将1999年底前补发拖欠离休干部“两费”工作搞完,并将情况于4月底前上报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6月20日前要将清欠工作全部搞完,同时将情况报上述单位。
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1.抓紧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强管理等措施,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全省各地、市、自治州在今年上半年都要建立起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
2.尽快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首先,要确定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形式。各地可总结前一段工作的经验,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医药费保障形式。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其次,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具体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第三,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向同级劳动保险部门缴纳,资金由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各级财政帮助解决;第四,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各地各单位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建立起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