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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中组部等六部委《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厅字[2000]61号,以下简称《意见》),妥善解决我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拖欠问题,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做好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工作
  对各地市自治州和省直单位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省财政厅按照《意见》精神落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保证专款专用,一次性予以补发。对中央下拨资金拨付各地各单位认真补发拖欠离休干部“两费”以后,在各地各单位积极清欠的基础上,对2000年新发生的拖欠,由各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负责安排一次性予以补发。
  1.党委、政府收到补助资金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离休干部手中。一次性补发“两费”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牵头,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力配合,密切协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省财政厅统计汇总,审核拨款;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省属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并审核建帐,财政厅审核拨款;省属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以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并审核建帐,省委老干部局会同省经贸委进行审核,省财政厅审核拨款。各地市自治州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对本地区拖欠离休干部“两费”情况逐人清理核实。同时,由组织、老干部、经贸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发方案,报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抓紧组织实施。
  2.各地市自治州、省直各部门在补发拖欠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补发“两费”要填表造册,离休干部签名盖章。做到凡符合规定的一个不漏、一笔不欠,全部解决。因工作疏漏或不认真解决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保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去年以来已经采取措施作了部分清欠的,资金到位后,剩余部分只能作为今后解决“两费”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其他方面(包括解决离休干部其他问题)。对违规使用资金以及资金拨付不及时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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