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湘价消[2001]46号 2001年3月27日)
各市、州物价局、各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
为适应药品价格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督系统,全面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计委价格(2000)2185号“关于印发《
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和计办价格(2001)170号《
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现就做好我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由省物价局统一组织,委托湖南省价格信息中心具体承担全省药品价格监测的组织安排和价格数据收集、传输、汇总等工作。
二、确定湖南省医药总公司、株洲市医药公司、常德市医药公司,湖南湘雅医学院附属湘雅和附二医院、湖南中医学院附一和附二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衡阳医学附一医院、岳阳市一医院、长沙中华国药局、湖南商药局、达仁堂药店、金沙大药房、药王堂药号、劲松药店等单位,为省物价局指定的首批全省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单位,其价格监测数据由定点单位直报湖南省价格信息中心。
三、药品价格的监测范围原则上包括经营单位(医院)的所有药品。考虑到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刚起步,填报数据的工作量较大,今年监测品种的重点是西药中的抗微生物药、非甾体抗炎镇痛药、抗肿瘤药、神经系统用药及循环系统用药,中成药中的内科用药。各单位在首次报送时,必须将上述各大类的所有品种规格的资料填报齐全,以后只填报价格有变动的品种规格。
四、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定点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定的内容、格式等要求(见附表),于每月15日(遇假日顺延)前将发生变动的药品价格等情况报湖南省价格信息中心。为适当平衡填报单位的工作量,今年各单位上报数据的时间暂定为每两月上报一次,首次上报数据为4月15日前。省价格信息中心在收到价格监测数据后5日内,将原始数据按照规定格式汇总后,通过价格信息网络上报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同时抄报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