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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市公司历年的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市公司历年的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1]22号 2001年3月23日)


  关于上市公司历年派发现金、股票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省政府办公厅2001年2月22日批复我局请示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历年派发现金或股票红利,均应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研究,对我省上市公司历年派息分红应扣未扣或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全额追缴入库。”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自1994年以来对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给予一定比例扣除的优惠。根据闽政[1995]26号、闽政办[1996]215号、闽地税政二[1998]59号和闽政办[2000]10号等文件规定,1994年以来上市公司派息分红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下列扣除标准计算补税:
  (一)1994.1.11-1997.12.31派发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按10%比例扣除;其中:1996.1.1-1997.12.31的内部职工股按10-20%扣除,具体比例按各市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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