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1年度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2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1年度本市城镇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人员
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1]20号 2001年3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1995]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以及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作如下调整:
  一、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帮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调整为850元,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帮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将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上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