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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的通知

  各金融机构是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的主体,也是创安活动的直接受益人。在创建工作和日常的业务开展中,要自觉接受和配合人民银行的监管,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完善贷款管理、资金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各种制度,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要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开办新的金融产品,拓展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结合的经营原则,通过资产剥离、债转股等方式,重新配置金融资源,优化资产结构,让原有不良资产重新发挥效益。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增资扩股,逐步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抗风险能力。尽快建立银行同业公会,加强行业自律,杜绝违法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充分发挥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抵制侵害银行利益的行为。各级金融部门要以经济发展为己任,加大有效资金投入,促进全市整体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各商业银行要改进授权授信办法,围绕全市经济建设目标和“十五规划”,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优势企业的信贷投入,并通过信贷结构的调整,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通过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发放封闭贷款、召开银企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促进优势企业的发展和困难企业的脱困。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加强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倾斜支持,重点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要切实贯彻好国家关于住房、汽车和助学等消费信贷政策,大力开展适合各种消费阶层的消费信贷业务。
  (四)各职能部门共同联手,维护金融安全。
  一是凡应法院受理的案件,要与法院配合做好各方面工作,以确保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认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在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案件时,要注意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要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人民法院在执行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要注意执行的方式方法,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查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二是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机构的损失。要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以及针对金融机构的盗窃、抢劫等犯罪案件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的挪用、侵占犯罪案件;坚决打击逃汇和骗汇犯罪、假币犯罪、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犯罪和各种类型的非法金融活动。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帮助提高金融机构保卫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骗的技能。在金融机构发生挤提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冲砸抢盗金融机构和散布谣言引发挤提、冲砸金融机构等恶性事件及其他金融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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