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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2001年化肥、农药优惠电量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2001年化肥.农药优惠电量的通知
(闽经贸运行[2001]201号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设区市及有关县经委、物价局、各电业(供电)局、电力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确保化肥、农药稳定生产,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对省网供电(包括趸售)的化肥、农药生产企业核定优惠电量,核定的优惠电量按以下规定电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下达的2001年化肥、农药生产优惠电量(详见附表),全年通用,用完为止。各地不得采取将此电量按月均分,过月作废的做法。列入关停的18家小化肥企业保留的优惠电量和电价已另文下达。
  二、对于本通知核定的优惠电量,各供电企业(直供和趸售转供电单位)统一按12分/千瓦时(1--10千伏)向化肥、农药生产企业计收。对于本通知中核定由省电网拨补趸售县的6720万千瓦时优惠电量,省供电部按每千瓦时10分的价格趸售给各趸售单位,各趸售单位按电价12分/千瓦时(1--10千伏)向化肥、农药生产企业计收电费。各供电单位应按以上规定落实到化肥、农药生产企业,不得任意加价或扣减电量。以上电价国家如有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对全省(含趸售县)化肥农药生产企业核定的2001年化肥生产优惠电量,各市和供电单位不得搭车加价收取各种附加电费和扣减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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