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开展二00一年度税务
登记验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1]67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1]116号《关于开展二00一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验证
(一)税务登记验证范围
凡2000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以及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在2001年4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二)验证要求
1、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时,应填写《税务登记验证审批表》(附后)一式三份;注册税务登记验证手续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在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验证手续时,总机构应按户填报《注册税务登记验证审批表》(附后)一式三份。
2、纳税人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验证审批表上填报说明,纳税人变更登记的项目涉及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内容的,应在验证的同时,将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后,再进行验证。
3、纳税人因变更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应先办理户管移接交手续,然后再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市区纳税人户管的移接交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请市区各单位于4月5日将需移交的纳税户名单报送市局征管处,同时做好户管移接交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局将于4月10日左右组织户管移接交工作。
4、已办理停业申请的纳税户应比照正常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为加强管理,今后除定期定额户外,其他纳税户一律不得办理停业申请,纳税户如在一段时期内停止生产经营的,也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报送有关的申报资料。
5、对验证合格的纳税户,应在其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上粘贴验证贴花,验证贴花由各单位向市局征管处领取。验证工作结束后,验证审批表除返回纳税人一份外,一份由管理科(或征管科)留存,一份纳入户籍资料管理。
(三)税务登记的清理工作
1、税务登记验证是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性的基础工作,各地在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中要突出实效,要加强同工商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工商登记信息,特别是要结合税务登记验证做好失踪户、停业户的清理工作,不断规范失踪户、停业户的管理。各单位在验证工作结束后,应将《并正常户情况统计表》(附后)连同其他验证报表一并报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