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他用。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人防系统所属中专学校、干校以及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办理。
六、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并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人防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一:湖南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说明
附件二:湖南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略)
附件一:
湖南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说明
一、凡在人防重点城市市区规划范围内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或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底层建筑面积同步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二、凡在人防重点城市市区规划范围内新建的居住小区(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新建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