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1]55号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省人防办,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你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人防系统收费项目需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8]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1998]25号)的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定,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削减或停止对该单位的财政拨款。
二、省人防办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为加强人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和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和中央驻湘单位的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和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由省人防办收取;市州、县单位的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和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分别由市州、县人防办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