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
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003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切实做好我省招标投标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的规章、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等,并按程序报批;负责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选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两个阶段监理)和重要设备厂商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和省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初步方案);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初步设计时,核准项目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只承担施工阶段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厂商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和省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分别由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国家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