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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79号 2001年3月1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对“网吧”收入应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网吧”是近几年新兴的一项服务项目,主要利用计算机及其他通讯设备,为顾客提供上网服务,一般按使用时间收取服务费。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对“网吧”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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