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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2001年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加强政府立法
  一是要认真贯彻《立法法》,正确理解和把握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和《立法法》有关规定, 用足用好用活特区立法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出台适应特区发展需要的政府规章 。二是要继续本着“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好2001年立法计划,紧扣 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突出问题,加强立法项目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提高立法选题质 量,对确定的立法项目,原则上要在立项前由起草部门提出项目初稿,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立 项的可行性研究。三是要注意做到立法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与改革发展进程相 适应,与WTO规则及国际惯例相衔接。在立法中力求符合厦门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体现政 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努力促进特区经济的发展,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四是 要在立法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注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进一步改进 和完善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改革和完善立法论证方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 和科学性。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一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及民主党派、人民 群众和舆论等外部监督,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按照《厦 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 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密切关联的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尤其是 加强对依法行政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重大行政处 理决定备案制、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发布制以及行政执法统计制等 制度。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审查工作,对与上位法相冲突 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纠正。从2001年开始,所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直各委、办、局和各 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一律要采取相应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 是要严格施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执法,配合政府机构改 革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和整顿。四是要试行行政执法稽查制,由市政府选聘行政执法稽 查员,颁发“行政执法稽查员证”,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查监督,发 现问题及时报告市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处理。五是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形成执 法的合力,明确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执法配合与协调,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 确保政令畅通。既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克服执法偏“软”现象,又要做 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讲求执法艺术,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 。六是要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科学合理地制定执法检查计划,不断改革和完善执法检查的方 式方法,增强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七是要继续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造条件施行 “综合执法”体制。八是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涉及行政诉讼案件需开庭审理的,各级行政首长 尽可能亲自出庭,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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