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至20日由省领导小组组织市间交叉清查,对全部库存粮食进行实物清查。在交叉清查期间,省领导小组派出联合清查工作组对各市清查工作进行督导,并按随机抽查的原则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粮食库点的2%。
(三)汇总上报阶段。2001年4月21日至30日,各市政府在全面清查粮食库存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编制清仓查库报表,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详细总结。5月10日前各市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5月20日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清查报表汇总和清查工作总结,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5月底前省领导小组向中央报告。
三、清查的主要方法
(一)统计帐核查。首先由主查市对被查市2001年3月末的商品周转粮统计报表、国家储备粮报表(包括甲字、“五О六”粮)、省级储备粮报表、市县级储备粮报表进行逐级核对,再将县(市、区)的统计报表与辖区内储粮库点的统计帐进行核对;然后对被查库点的统计帐、保管实物帐进行集中核查,检查两帐帐面数据是否对应、真实,有无虚帐情况。(二)库存实物清查。从核实后的帐面数入手,对全部库存粮食逐仓、逐垛、逐货位进行实物清查,并与统计帐对照,帐实不符的要查明情况,找出原因。实物清查采取以测量计算方法为主,过秤检斤为辅的办法。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全省范围内随机确定3个库(站)对全部库存粮食或部分仓房进行检斤过秤,核实测量计算与过秤检斤的误差和损失损耗情况。对各库点不易进行测量计算的粮食,由市、县进行过秤检斤。
(三)帐实核对。实物测量结束后,要将实物清查日的粮食库存数量,扣除结帐后所有粮食出入库数量,与保管帐、统计帐进行核对,确定清查结果。
(四)粮食质量检查。在实物清查的同时,各库点清查小组要对超期储存的粮食或虽未超期但色泽、气味不正常的粮食,按照《粮油储存品质测定规则》的要求进行抽样,分库编号封存,并在4月25日前将样品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统一送交国家指定的承检省进行质量鉴定。
四、交叉清查具体安排
(一)交叉清查分组:
被查市省联合清查工作组
牵头单位
主查市
邯郸市省物价局石家庄市邢台市省计委邯郸市石家庄市省财政厅邢台市保定市省粮食局沧州市张家口市省农业厅保定市承德市省监察厅唐山市廊坊市省审计厅张家口市唐山市省统计局秦皇岛市秦皇岛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德市沧州市省农业发展银行衡水市衡水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廊坊市 (二)职责分工:1、省联合清查工作组:一是监督检查各市政府贯彻落实清仓查库工作部署的情况;二是检查各市、县(市、区)清查方法、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三是协调被查市与主查市的工作关系;四是实地复查部分库点清查工作的准确性;五是了解清查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