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取消
项目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鄂价检字[2001]74号 2001年3月19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监察局:
为巩固清费治乱减负成果,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历年来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1999年1月1日以来发生在涉入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部门及单位的收费。主要检查下列各类乱收费行为:
1、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2、不执行规定的降低标准,仍按原标准收取的;
3、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4、自立项目收费的;
5、将有专门用途的收费,擅自挪作他用的;
6、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此次检查采取重点检查与核实情况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中,重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开展土地、建设、水利部门收费检查。检查时间为3月31日至5月30日;
第二阶段:开展金融(含证券、外汇)部门收费检查。检查时间为6月上旬至7月中旬;
第三阶段:开展交通部门收费检查。检查时间为7月中旬至9月中旬。
核实情况的检查除在重点检查期间穿插进行外,主要集中在9月21日至12月10日期间进行(具体安排见附件一)。各地要边检查边总结,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在全面总结情况的基本上,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完善收费政策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帮助有关单位健全收费和价格管理制度。
三、检查的实施方法
此次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监察厅联合部署,具体工作由省物价检查所组织实施。各地工作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检查机构负责落实。为加大检查的力度,以上5项重点检查主要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有关核实情况的检查,除电信、电力、铁路等垄断行业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由省物价检查所直接查外,其他各行业和部门的检查由各地在保证与全省同步(见附件一)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各地在工作中还要结合当地有关部门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一并检查。要加强对涉及农民收费的检查。要注重区别情况,把握重点,一是对重点检查的部门要集中人力查深查透;二是过去已经检查过的部门,对涉及取消的项目要求来一次“回头看”;三是对涉及项目少的部门主要是进行核实、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