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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的全局,而且关系到本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本市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和管理,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依法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林业局 2001年2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市“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到2000年底执行期满。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号文件)要求,对本市各区、县和市有林部门(包括铁路、公路、水利、矿山、园林部门,驻京部队,市林业局直属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了核定,并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限额编制单位落实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2.5万立方米。按照国务院2号文件的规定,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按限额编制单位分解下达(见附件:北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本市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核定、分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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