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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废止理由:《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1999年8月10日施行)取代
  2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上访秩序的暂行规定 长府发(1991)82号
  废止理由: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1996年1月1日施行)
  25、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求神讨药封建迷信活动的通告 1992年9月17日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26、长春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1996年市政府第40号令
  废止理由:执行《吉林省警察巡察条例》(1997年9月26日施行)
  2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1987)166号
  废止理由:执行国务院《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10月1日施行)
  28、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客运出租车的通告 长府发(1989)22号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29、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 长府发(1981)272号
  废止理由:执行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8月1日施行)
  30、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职工群众及所在单位实行处罚的规定 长府发(1987)117号
  废止理由:执行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8月1日施行)
  3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用机动车和畜力车交通管理的通告1994年8月4日
  废止理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1997)73号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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