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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1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十一条街路两侧环境的通告 长府发(1999)9号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15、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九路九桥两出口、四园、两广场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建筑的通告 长府发(1999)10号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16、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伊通河城区下段河道的通告 长府发(1999)13号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1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部分居民生活区环境的通告 长府发(1999)20号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18、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场外交易行为的通告 长府发(1999)42号
  废止理由:通告中设定罚款,按照清理规章要求,予以取消。
  19、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施血液管理“三统一”意见的报告的通告 长府发(1990)19号
  废止理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施行)
  20、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 长府发(1990)29号
  废止理由:执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施行)
  2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血液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1992)84号
  废止理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施行)
  2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医疗市场的通告 长府发(1993)44号
  废止理由:执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施行)
  2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199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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