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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废止理由:执行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11月8日施行)
  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5年市政府第36号令
  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
  8、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的通告 长府发(1995)63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8日施行)取代
  9、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一号) 长府发(1996)1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
  10、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疫管理的通告(第五号) 长府发(1996)29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
  1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十四号) 长府发(1997)50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
  1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八号) 长府发(1996)59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
  1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的通告 长府发(1996)25号
  废止理由:长府发(1997)59号通告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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