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2001年2月2日
长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改革开放以来,市政府制定、颁发了一批规章,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部分规章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根据规章清理的要求,经过全面清理审查,决定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房地产产权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的通告》等36件规章(具体目录附后)。
第一批废止的规章目录(36)件
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房地产产权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的通告 长府发(1986)71号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春市房屋互换居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1986)86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7月23日施行)取代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1987)155号
废止理由:《
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00年7月27日施行)取代
4、长春市医药统一经营管理办法 1992年市政府第7号令
废止理由: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管理政策调整。
5、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 1993年市政府第13号令
废止理由:房改政策调整,不再发行。
6、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异产毗连房屋共用(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199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