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府[2001]综28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建立村庄和集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良好机制,有效制止农村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现象,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依照《
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
十六条的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选址意见书;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申请,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查;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由各区建设局进行审查,市规划局予以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翻建(加层)农村村民住宅,应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开工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外新建、扩建、翻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应按照《
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强调如下: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作衔接,在2001年5月1日前制订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的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限,报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