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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为充分发挥特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鼓励岛内各区、开发区吸引外资到岛外投资办厂,项目投产后,该项目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分成比例及年限,由洽谈引进项目的区和项目所在的区双方商定;鼓励岛内工业企业外迁,企业搬迁岛外后,其产值统计及税收分成由项目原所在区和项目迁入区协商解决。
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录用我市农村劳动力,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持有《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我市农村劳动力,在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时,免收鉴证费:对发生的劳动纠纷,当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帮助解决,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实行本地农民工与外地工同等标准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办法;以利于减少企业用工成本。为做好我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工作,要专门制作《厦门市农村劳力就业证》。农民工因征地等原因“农转非”的,其按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与“农转非”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问时,允许在三年内按农村户口缴交社会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补交与城镇户口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五、扶持发展重点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减轻龙头企业费用负担。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计征之前予以扣除。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照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实施名牌战略,扶持涉农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制定名牌农业产品标准,对达标产品比照省优工业产品优惠政策给予扶持;积极支持农业生产企业创造条件获得自营产品进出口权。对农产品出口企业优先实行出口退税。鼓励现有外贸企业与农业生产企业联合,加快培育农业产品出口龙头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到市外、境外投资农业项目和设立展销窗口。五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的贷款贴息及相关技术投入;涉农企业为拓展国际市场在境外设立产品销售窗口和建立远洋渔业基地的,享受市政府对外贸企业在境外设立窗口机构的同等补贴;探讨设立农产品和渔需物品保税仓库或保税企业,提高农业出口创汇能力。
  七、由土地整理而新增的耕地面积,可按60%的比例置换为建设用地面积,其指标可在全市区、镇之间有偿转让,所得收入用于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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