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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3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
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01年3月29日 厦地税发[2001]46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厦委[2001]027号)有关税收政策内容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对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镇集体建设用地。盐田和1996年以前因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烧砖瓦窑而形成的废弃地复垦成耕地的,以及农用地整理后获得的新增耕地面积的60%折抵指标,可以申请置换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专门用于镇基础设施、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以及镇工业小区建设。对废弃地或盐田复垦耕地的置换指标,还可作为政府存量土地储备,用于调剂新增公共基础设施非农建设所需占用的耕地指标,实施废弃地、盐田复垦的镇、村享有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的奖励。复垦及农用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折抵指标可以有偿转让。
  二、鼓励农民进城镇落户。积极探索鼓励农转非的计生政策。已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城镇创办二、三产业、取得营业执照、自主经营者,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农民进城镇落户,可在3年内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对己转为城镇户口并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原农民,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享受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待遇。
  三、用足用好现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厦委发【1999】018和[2000]020号文件,以及国家、省里的一系列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乡镇企业享有同类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其它扶持政策。继续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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