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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五章 受理认定和登记程序

  第十条 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常年接受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
  第十一条 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依据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软件企业的认定在通过形式审查后,还要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市科委。
  第十二条 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市经发委、市信息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软件企业认定审核小组。经审核通过的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市科委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市科委颁发证书,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登记软件产品由市科委批准,并报市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产品管理司备案。

第六章 软件企业年审和复审

  第十三条 认定的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市科委审核并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市科委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市科委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市科委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市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市软件行业协会应报请市科委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本条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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