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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业务报告(本报告应全面反映企业全貌,包括企业经营情况,现有的主要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服务项目,经营场所,主要仪器设备,人员配置、学历结构、技术力量,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依托单位,技术来源,技术水平,与国内外同类技术对比,市场情况,经济效益,中长期规划,技术管理及财务管理等企业制度);
  3、上年未和上月末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其内容包括;用于软件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人工费用,调研、咨询、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协作费用,软件检测、评审、鉴定、验收、登记、专利申报费用,必要的低值耗材、仪器设备、工具软件。网络、机房费用等:
  5、企业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所学专业、毕业学校、现任职务及所在部门);
  6、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7、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和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9、高新技术企业需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10、其他可证明企业经营和技术实力的材料(如奖励证书。成果或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四章 软件产品登记和提交材料

  第八条 软件产品的定义;
  1、申请登记的软件产品必须是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集成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第九条 申报软件产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企业开发并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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