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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3月30日 厦科联字[200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厦府「2001」综25号);对原厦门市科委、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印发的《厦门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字[2000]第13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以及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 厦门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监督和检查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批准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
  3、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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