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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收费项目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收费项目的复函
(内财规[2001]201号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协调领导小组、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们《关于申请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收费项目的报告》(内劳社办字[2000]6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劳社部发[1999]14号、1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取下列费用:
  (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工本费;
  (三)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工本费;
  (四)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工本费。
  二、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下列费用: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费;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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