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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企业信用
等级评估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皖价服[2001]85号 2001年3月22日)


安徽金诚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收费标准的报告》(皖金诚评字[2001]001号)悉。经研究,现核定你公司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办法,具体标准见附表。每次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最低收费额为4000元,累进收费超过五万元的,按五万元收取。
  被评估单位对评级结果有异议而重新要求评估,经人民银行批准进行复评的,复评费按上述标准的20%收取,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对被评估单位进行的跟踪调查,不另收费。对确有困难的被评估企业,可以减免部分评估费用。
  (二)、咨询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收费应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你公司应到我局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税票,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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