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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2001年全市商品流通考核目标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2001年全市商品流通考核目标的通知
(徐政发[20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商品流通业的发展步伐,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01年继续对全市商品流通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现将考核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本年度流通考核实行综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上缴税金、实现利润和销售收入三项指标。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贸易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局。
  三、考核指标口径及原则
  各项考核指标均以会计口径下达和考核。流通企业考核纯商业,不包括工业。粮食企业只考核附营企业。指标确定的原则是以2000年实绩(同口径)为基础,区别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增长幅度。
  1.上缴税金。按照今年全市财政收入增长10%的比例确定。
  2.实现利润。原则上亏损单位减亏50%,赢利单位增长10%。
  3.销售收入。增长8%。
  四、考核办法
  1.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上缴税金70分,实现利润20分,销售收入10分。每项指标按完成指标百分比计分,全面完成三项指标,得分为10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每项指标每超过10%增加1分,并增加奖金1%。未完成限亏指标的单位,每减亏1%,得分0.25分。全面完成上缴税金指标,且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上的给予奖励;得分在70~85分之间的,不奖不罚;得分低于70分的给予处罚。
  2.奖励金额按上缴税金完成情况分档计奖。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下的,基本奖为0.8万元;上缴税金500~1000万元之间的,基本奖为1.2万元;上缴税金1000~2000万元之间的,基本奖为2万元;上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奖为3万元。得分低于70分的,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1000
  3.实行责任抵押。目标考核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向市政府一次性缴纳责任抵押金2000元。责任抵押金交至市财办,由市财办专户储存,目标责任人得分达到70分及70分以上的,其所交责任抵押金年度考核结束后退还本金。
  五、对商贸企业的考核办法仍按上年规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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