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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

  1、被保障人在投保前或在投保后30天免责期内开始治疗的属免责期内的医疗费用;
  2、保障期满该次治疗还未结束且未续保,而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医保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5、投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投保人或被保障人有第十五条第5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七条 申请补充医疗保障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投保单位盖章的“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金申请给付审批表”(首次申请给付必须在表中填写被保障人养老金存折开户号和账号,并附该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凭医保凭证就医的医药费专用收据原件或区县医保办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要求索回原件者必须同时提供复印件;
  4、医院的出院小结或病史证明复印件(家庭病床首次申请给付时须带家庭病床病史卡)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被保障人应在医院开具医药费专用收据或区县医保办出具医疗费用证明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本会收到有关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把补充医疗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在上海银行或邮政储汇局领取养老金的活期储蓄存折账户内。

其他

  第二十条 本会对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受理事会领导,并接受监事会监督。本会根据上年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变化,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补贴情况的变化,相应决定下一年保障费的收费标准及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比例。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的门诊大病治疗是指纳入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
  1、尿毒症透析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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