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
为配合市政府《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退休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属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市退休职工,均可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加入本计划。参保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80%(以“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中补充资料栏月末领取养老金人数为准)且不少于10人。
第二条 投保单位投保时必须填写《投保单》、将参保退休职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输入电脑、制成电脑盘片(要求FOXPRO或EXCEL)并打印两份名册。
保障期限
第三条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投保单、电脑盘片和两份名册(姓名、身份证号)及上月或本月的“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结算表”复印件的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保障费
第四条 保障费缴纳标准:投保时每人实际缴纳50元保障费,其余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补贴。
第五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投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保障责任
第六条 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四种情况的治疗:
1、住院治疗;
2、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
3、门诊大病(具体定义见附则,下同)治疗;
4、家庭病床治疗;
第七条 首次投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属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结算支付医疗费用之后,本会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本人起付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下同)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