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放城市居住小区物业
管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
(藏价费[2001]20号 2001年3月22日)
各地市物价局: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定价权限下放各地市物价局。各地市在制定本地区物业管理费标准时,要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取得合理盈利,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必要时在制定标准前召开价格听证会,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以提高定价的合理性、科学性。
各地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必须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