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经贸委关于调整部分铁路自备车使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黔价费[2001]79号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省铁路自备车运输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自备车电煤使用费及无协议装车使用费的报告》收悉。经商省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对一般货物使用自备车运输的,不分省内、省外,其自备车使用费收费标准仍按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经委《关于省铁路自备车运输服务公司自备车使用费收费问题的批复》([1991]黔价非字第59号)执行。
二、考虑近年来你公司自备车经营成本上升的实际,适当调整部分铁路自备车使用费收费标准:
(一)适当调整省内发电用煤使用自备车运输的使用费收费标准,在贵州省物价局(1996)黔价非字第74号文件批准的基础上上调0.5元,即运输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由每吨4元调为4.5元;运输里程在101公里以远的由每吨5元调为5.5元。
(二)适当调整各种物资(省内各电厂发电用煤除外)在贵铁分局管内各站无协议使用自备车运输(即路用车计划使用自备车运输)的使用费收费标准,即不分运输距离远近及是否专用线作业,由现行每吨6元调为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