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于不再需要审批,但又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降为核准;不再需要政府核准,但政府需要掌握情况的事项,降为备案。如国家或省要求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但没有具体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降为核准制;对国家或省没有明确规定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只要求核准、同意、审查、核定、核查、考核和核实的,或者只要求市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一般性管理的事项,原则上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对于国家和省要求根据一定的条件,评定、确定、认证资格和资质,或进行年审、年检、验收的事项,实行核准制,有条件的可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7)可以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的事项,取消市一级的审批,下放至县(市)、区审批。
按照市、县(市)适当分工、分级管理、责权一致的原则,凡是由县(市)、区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事项,均应把相应的管理权下放给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属于微观管理,特别是直接面向企业、基层、公民个人的,不需要全市统筹也不需要数量控制的,均下放至县(市)、区审批。
(8)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已不适合原部门审批或不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转移至合适的部门处理,有条件的可转移至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
(9)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方案中未涉及的事项,从我市的实际情况着可以不再保留的,尽量取消;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方案中取消的审批事项,不得截留,应予取消;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方案中下放的审批事项,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本着改革的精神,尽量下放或取消。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三月初至月底,各部门进行自查,逐项清理,按要求登记并提出改革的具体意见,对需要保留的审批事项,提供依据,说明理由;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提出事后监管的办法与措施。
第二阶段:从四月份起到五月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各部门上报的改革方案。
第三阶段:五月份以后,将审定的改革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审批责任制和内部检查监督制度。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对不够完善的事项做好进一步衔接和协调的工作。
四、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涉面比较广,政策性比较强,各部门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